据了解,该起离婚官司在依据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,最高法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均充分体现,审判涉及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审判原则,比如非法同居的认定和其他电子证据的使用,对今后的离婚案值得借鉴。
那么,本案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,很多网友都在围绕“为什么马蓉不是净身出户”展开讨论。
其实,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。
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另外,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王宝强离婚案中马蓉婚内出轨并导致离婚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,王宝强有权向过错方请求赔偿,但是无权剥夺对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,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方有所倾斜。
现实中净身出户的效果,可以由夫妻婚内签订协议对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配,协议内容不能妨碍婚姻自由,但忠诚协议的内容是有效的。或者是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,一方自愿将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于对方所有。
知名法律博主@律师小蜀黍就从离婚、夫妻共同财产、孩子抚养权等角度分析了本案。
先来说说离婚的事。
婚内出轨并不是终止婚姻的必然因素,而是对夫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判定因素。举个栗子,小文和小琍结婚多年,某一天小文出轨小迪被抓包,小琍并未因此而与小文离婚,二人和好如初仍然过着幸福生活。假设小琍因此与小文离婚,二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从而提起诉讼,那么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就不会再坚持等分原则,由于小文婚内出轨,将被视为过错方,法官因此会偏向给小琍多分而给小文少分,但一定不会让小文净身出户。
再来聊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。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叫做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离婚时如果无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,可以起诉至法院,法院一般会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等分判定。以本案举例,小强在结婚前因演戏而存下一笔积蓄A,后来小强与小马结婚后通过拍戏、参加综艺等获得片酬为B,小马整天过着美容逛街做头发的生活并未有经济收入,后来二人离婚,小马想要分割小强全部财产,二人闹至法院,法官经审理也只会对财产B进行分割,而不会对A进行分割,因为A是二人结婚前专属于小强的财产。(小马结婚后没有挣过一分钱,离婚时还能分到一笔财产是不是很可怕?)
最后简单聊聊孩子抚养权的事。
一般而言,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确定。还是以本案举例,小马与小强离婚因孩子抚养权问题闹至法院,如果孩子未满2周岁,法院一般判给小马抚养,若孩子已满2周岁,则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意见,或者小马和小强谁能够给孩子提供好的成长环境来判定。
综上所述,王宝强与马蓉离婚,马蓉非但没有净身出户,还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,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,你了解了吗?
知名法律博主@律师小蜀黍就从离婚、夫妻共同财产、孩子抚养权等角度分析了本案。
先来说说离婚的事。
婚内出轨并不是终止婚姻的必然因素,而是对夫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判定因素。举个栗子,小文和小琍结婚多年,某一天小文出轨小迪被抓包,小琍并未因此而与小文离婚,二人和好如初仍然过着幸福生活。假设小琍因此与小文离婚,二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从而提起诉讼,那么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就不会再坚持等分原则,由于小文婚内出轨,将被视为过错方,法官因此会偏向给小琍多分而给小文少分,但一定不会让小文净身出户。
再来聊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。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叫做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离婚时如果无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,可以起诉至法院,法院一般会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等分判定。以本案举例,小强在结婚前因演戏而存下一笔积蓄A,后来小强与小马结婚后通过拍戏、参加综艺等获得片酬为B,小马整天过着美容逛街做头发的生活并未有经济收入,后来二人离婚,小马想要分割小强全部财产,二人闹至法院,法官经审理也只会对财产B进行分割,而不会对A进行分割,因为A是二人结婚前专属于小强的财产。(小马结婚后没有挣过一分钱,离婚时还能分到一笔财产是不是很可怕?)
最后简单聊聊孩子抚养权的事。
一般而言,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确定。还是以本案举例,小马与小强离婚因孩子抚养权问题闹至法院,如果孩子未满2周岁,法院一般判给小马抚养,若孩子已满2周岁,则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意见,或者小马和小强谁能够给孩子提供好的成长环境来判定。
综上所述,王宝强与马蓉离婚,马蓉非但没有净身出户,还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,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,你了解了吗?
//////////
现实生活中,
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,
一旦离婚肯定会牵扯到财产问题,
而房产也是财产纠纷中的焦点,
有些人甚至为此做出极端的事情,
为此普法君特地找来了下面这张图,
一图读懂离婚后房产归谁
让大家少走弯路。
编辑丨李丽萍
来源丨综合自新京报、@律师小蜀黍、法务之家等
温馨提示:如果本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、名誉权等问题,请尽快与本公号联系,本公号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排处理。请致电:020—83100091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